《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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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广州市决定制定政府规章《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四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车辆登记,道路通行规定,停放、充电管理,即时配送车辆管理,综合治理等进行全面规范。主要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加改装方面
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规定如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以及实施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
(一)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限速装置的;
(二)改装或者拆解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配件的;
(三)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
(四)加装遮阳(雨)伞、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
(五)加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
其他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车辆登记方面从源头方面加强管理和规范,规定如下: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用于即时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由即时配送等特定领域企业申领专用号牌。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为他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道路通行方面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紧紧抓住我市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突出问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逆向行驶;(二)醉酒驾驶;(三)驾驶拼装、非法加装或者改装的车辆;(四)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员未正向乘坐电动自行车;(五)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右行使;(六)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停放、充电方面
在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停放。……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上停放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按照规定停放,影响行人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
综合治理方面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行政处罚的,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探索开展电动自行车累计积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意见反馈途径
2023年11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广州市司法局网站
(http://sfj.gz.gov.cn/ztlm/xzlf/gzyjzj/),查看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2、登录广州市公安局网站
(http://gaj.gz.gov.cn/)首页上的“警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3、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zjjfzdd@126.com)反馈意见建议。
4、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图源 | 网络